
75年前的今天,也就是1949年5月23日,德國的憲法——《基本法》正式生效。
這部憲法開篇的第1條第1款是一個明確而有力的表述:
人的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和保護人的尊嚴是一切國家權力的義務。
《基本法》的起草者們——議會理事會的61位男士和4位女士——用這兩句話描述了與此前統治德國的納粹獨裁截然相反的概念。
納粹的政權下,人只是服務于目的的工具。納粹的極權國家無情迫害政治對手,并在歐洲發動了一場兇殘的侵略戰爭。納粹獨裁以駭人聽聞的種族意識形態之名剝奪了民眾中特定群體全部成員所有的權利,甚至不把他們看作是人;最終,它以前所未有的殘暴手段屠殺了六百多萬人:其中絕大多數是猶太人,但也有辛提人、羅姆人、心智障礙者、政治對手和異議人士。
再也不能讓這樣的獨裁、讓這樣蔑視人性的制度出現在德國。這就是《基本法》明確宣示的目標。引人矚目的是,寫在這部新憲法開頭的,不是國家的組織,不是議會、立法機關或政府。寫在《基本法》開頭的,是人的尊嚴,緊隨其后是各項基本權利。
保護個人的尊嚴是國家的首要任務,是國家存在的目的。根據《基本法》,國家是為了人而存在——而不是人為了國家存在。
同獨裁、同極權制度徹底劃清界限,這樣的表述再清晰不過了。
人的尊嚴與生俱來,無論性別、民族、宗教信仰、膚色或年齡。你不必去贏得它、或努力掙得它,而且也不可能失去它——每個人都有其不可剝奪的尊嚴,僅僅因為,他生而為人。
這方面,還有一點我覺得十分重要:人的尊嚴和基本權利是約束國家的權利,它們限制國家對個人的權力。而且這些權利也不只是紙上談兵,它們可以訴諸公堂得到執行。一個強有力的憲法法院不僅是抽象地保護憲法,而且也保護援引自己的基本權利為依據并提出訴訟捍衛這些權利的個人。
因此,人的尊嚴以及《基本法》中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并不是抽象、模糊的概念,它們十分具體地保護著每一個人:
例如,聯邦憲法法院判決:社會救濟金領取者以及避難申請者有權獲得保障人的尊嚴的最低生活水平的救濟。這不僅包括一個人的物質生存,還包括人際關系的維護,以及對社會、文化和政治生活的最低限度參與。
不得對任何人施以酷刑。
每個人自己生活中最私密的領域——例如性生活——受到特別保護,國家不得監視,媒體不得發布。
所有人都有權自由發表言論與和平集會。
人的尊嚴這個理念在哲學上以伊曼努爾·康德等人的啟蒙思想為基礎,而在政治上,它有許許多多奠基人。從18世紀的革命開始,世界各地的人們,歐洲、北美洲、南美洲、非洲和亞洲的人們,為了將之變成惠及每個人的政治現實而不懈奮斗。德國是在經歷了兩次世界大戰的失敗后,在二戰西方戰勝國——美國、法國和英國——善意的幫助之下首次建立起了穩定的民主——前四十年僅在德國西部,也就是當時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簡稱西德)。
1949年的《基本法》原本只是作為過渡性的憲法——畢竟起初它只在當時西方戰勝國的占領區實行,而沒有在蘇占區實行。那里在蘇聯的占領下出現了一種社會主義制度,即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簡稱東德),這個國家將公民的尊嚴和自由置于德國統一社會黨的絕對統治之下。
然而,1989年、1990年社會主義制度的垮臺最終也波及到了東德。在一個千載難逢的有利時刻出現了兩德統一的機會——由東西兩德民眾的意志所支承,沒有暴力,沒有脅迫,民主合法,自由決定。
1990年有這么一個問題:統一的德國是否應制定一部新的憲法?但《基本法》已在兩代人的時間里經受住了考驗,而且從一開始它就對東部各聯邦州的加入有所規劃。
兩德統一以來,《基本法》的前言中是這樣表述的:德國人“在自由的自主決定下實現了德國的統一和自由。以此,本《基本法》適用于全體德國人民。”
今天我們慶祝《基本法》頒布75周年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成立75周年。這75年中,《基本法》保障了民主、自由、人權和社會公正。這75年中——亦得益于歐洲一體化進程——德國人在《基本法》的保障下不僅得以生活在自由之中,而且也得以生活在和平之中。
最晚自俄羅斯對烏克蘭的侵略戰爭起,我們大家都意識到不能將這種自由與和平視作理所當然。我們知道,民主、自由和人權須由社會中的每個人不斷積極主動地去踐行、去捍衛——無論是在我們國家內部還是在遭到外部攻擊時。
作為獨立的個體團結在一起,同我們的歐洲伙伴、我們志同道合的伙伴一道,我們將在全世界范圍內堅決伸張這一原則:人的尊嚴不可侵犯!
謝謝大家!